【大沥发布】不报、瞒报涉疫信息引发疫情,或​追究刑事责任!周五,各接种点休整!

日期:2021-08-06 浏览:

8月6日,大沥各接种点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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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85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23例(上海9例,云南8例,福建3例,广东2例,山东1例),本土病例62例(江苏40例,湖南9例,北京3例,山东3例,河南3例,云南3例,湖北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2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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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瞒报涉疫信息引发疫情

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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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新闻发布会指出,目前国内出现多点散发疫情,叠加暑期出行高峰,疫情扩散风险加大。公众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如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的,要及时联系社区,主动上报。

市民不报、瞒报涉疫信息,引发疫情传播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于不配合防疫管理的行为,如隐瞒谎报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中,《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2020年2月10日,新冠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2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